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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 (cheniwan@263.net) 2007.01
对策之六∶立法强制要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责任保证该场所空气含氧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20.0%!
作者建议∶
-- 立法强制要求所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责任保证该场所空气含氧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20.0%!
这里所述的 “所有公共场所”, 特别包括人员众多的车站、公共交通车内、地铁车箱内、商场、网巴、电影院、会议室、舞厅等。这样的法规亦有利于进行人类健康生存必须呼吸的空气含氧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20.0%的全民教育。
采取必要措施意味着这些公共场所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与空气流通量,同时意味这些场所必须配备带有自动记录与自动报警功能的空气含氧量测定仪。
强制要求则意味着凡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公共场所必须立即停业整顿,达到上述要求后才能恢复正常开业!
接续后篇∶
对策之七∶立法强制要求在所有城市内建筑的房地产项目,特别是居民住宅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时必须公示该房地产项目区域的空气含氧量的最低浓度,保证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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