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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 (cheniwan@263.net) 2007.01
证据十五∶中国政府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存在的严重缺陷和片面性!
我建议,前述资料中涉及的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沈阳、重庆、深圳、广东珠江三角地区、西安、南京、吉林、无锡、海口、乌鲁木齐、杭州、哈尔滨这些城市的政府,应当采用空气含量测量仪认真监测所在城市不同区域〔特别是汽车车流量较的道路周边地区〕的大气含氧量状况,向公众公布。
有些读者看到这里,可能提出∶你有什么根据认为中国上述城市当地政府或中国的学者不知道他们所在城市不同区域大气的含氧量?
回答这个问题就不能回避导致这个问题的的一个重要根源∶中国目前实施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片面性。
中国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年4月6日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正确地指出∶http://www.law999.net/law/doc/c009/1982/04/06/00097822.html
--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的。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 该标准进一步规定∶
--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 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 (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列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
表1中规定了需要进行监测的六种“空气污染物”,包括∶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O3)。
科学常识以及我们人类不可停止的呼吸告诉我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必须包括
空气质量的两个方面,
而不是
空气质量的一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对大气中对人类、动物以及植物有害成份方面的规定,即大气中对人类健康有害的主要“空气污染物”不得超过的浓度限值。
-- 综合分析上述六种“空气污染物”后,作者不是做结论,但是提出一个问题∶众所周知,目前大气的全球性问题是过量二氧化碳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问题。尽管一定比例的二氧化碳成份对植物的生长是必须的,但是人类与动物呼吸的空气中如果二氧化碳过多,对人类与动物的健康也造成危害。
如果真正“以人为本”,在规定需要监测的“空气污染物”中,为什么不同时包括对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监测及其不得超过的浓度限值?
第二个方面∶对大气中对大气中对人类、动物以及植物有益成份方面的规定,即人类与动物生存与健康至关重要必须呼吸的空气含氧量不得低于的浓度限值。
-- 地球上没有受到工业污染的“绿色环保”地区的大气含氧量为大约20.9%!
-- 医学专家的研究证明,长期居住在平原地区的人类所处的区域的大气含氧量如果长期处于19.5%或以下的水平,将对人体健康将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即便这样地区空气中的上述六种“空气污染物”维持在“一级标准”的浓度限值标准之内,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 为此,“以人为本”进行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不仅应当规定不同空气质量级别下的“空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对应的浓度限值标准,还必须规定凡有人民居住工作地区的空气质量级别中大气含氧量不得低于的最低浓度限值标准。
中国政府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必定是在中国环境与大气科学家和医学专家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与配合下编制的。目前实施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严重缺陷与片面性,确定性的反映了中国环境与大气科学家和医学专家上述问题认识上的片面性与局限性。
接续后篇∶
对策之一∶中国对所有城市《大气质量环境监测标准》必须增加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与含氧量的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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