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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剖析研究报告之54
《新华网》2006 年 6 月 25 日 《学术腐败丑闻动摇中国科学 造假大案骇人听闻 》:
http://www.gzswdx.gov.cn/librarynewweb/showcontent.asp?TitleID=27507
-- 6月10日 的一大早,当记者打开自己邮箱的时候,突然收到了来自郝柏林院士的一封信。信里没有内容,只有附件。这是一篇文章,来自美国《科学》杂志2006年6月9 日一期中的新闻聚焦,题目是《 学术腐败丑闻动摇中国科学 》,文章的压题照片上,是炫目的上海外滩夜景,图片说明上说,“黄金般的,上海的地平线反映了鼓舞中国在科技领域增加投资的日益增长的雄心。”但是文章的副标题上写着,学术腐败的日益增多将迫使中国的科技界领袖或者选择清理门户,或者眼看他们这样混乱下去。
-- 2006 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向政协委员们公布了他们的一个调查,在接受调查的 180位博士学位获得者当中,60%的人承认他们曾经花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相近比例的人承认曾抄袭过其他学者的成果。他表示,若学术腐败弥漫,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会损害人们对学术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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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4
日,中国科协主席周光召在中国科协“七大”作工作报告时透露,为了在我国科技工作者群体中形成良好学风和职业道德,中国科协通过调研起草了《科学家行
为准则》草案。他在报告中还呼吁制订有关科学道德公约和规范,推动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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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科大学实验动物研究所主任陈系古对记者说,学术欺诈的问题,现在在国际上有普遍性,在中国更不会例外。……陈教授说,论文造假在国外被称为一种学术不端行为,在中国也不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学术腐败。他认为,学术腐败更表现在权力被滥用在学术领域,诸如买卖文凭、买卖版面、强占别人的研究成果和经费、利用学术和行政地位垄断科研资源、帮助掩盖学术不端行为,在项目、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这些才是更大的腐败。对权力缺乏监督机制,评价机制依赖片面的标准,是学术腐败产生的土壤。
中国科学技术部2006年11月9日正式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旨在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充分表明中国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
http://news.sina.com.cn/c/2006-11-09/161111470619.shtml
“ 针对我国科技界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光明日报》 2007 年 1 月 18 日 《 中国科协着手制定学界道德规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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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科协七届二次全委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表示
,中国科协常委会新一届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正在组织制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全国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和《科技期刊道德规范》,推动全国学会制定各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推动健全科技工作者诚信监督制度。
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2007 年2 月 28 日发表了《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 : http://www.edu.cn/zheng_ce_fa_gui_1115/20070228/t20070228_220180.shtml
显然,从新闻界、公众舆论、全国科协、科学院、教育界、法律界到科技部等各方面, 对于中国科技界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问题”、“ 对权力缺乏监督机制,评价机制依赖片面的标准 ”等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努力采取综合性措施予以遏制,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这些改进措施都非常好,但是,“科学共同体”的规则突出强调“同行评议”与“同行专家评议”。但是,原始科技创新探索研究,从实质上讲,就是挑战该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理论,因而相当长时期内,受到相关学科领域绝大多数主流学者的拒绝、否定、排斥、压制以致扼杀。这种情况下,“科学共同体”“同行评议”与“同行专家评议”的规则必然否定这样的原始科技创新探索研究,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此外,“科学共同体”由学术地位不等的许多学者构成。“科学共同体”潜规则“最关键的一条”认为“科学共同体”学者的地位越高就认为其学术水平也越高!
在这样的潜规则之下,“科学共同体”地位高的学者对相关领域学术问题做出的判断与决定,受到“科学共同体”地位相对低的学者无条件的尊重与服从,不得质疑、挑战与违背,尽管可能没有任何这样的文字规定(所以称之为“潜规则”而非“规则”)。
特别是,如果“科学共同体”学术地位最高的学者,“院士”、“学术带头人”等,对某项原始科技创新探索研究、科学实验发现、科技研究成果等,一旦判断决定为“错误”、“违反科学”、“伪科学”,该项原始科技创新探索研究、科学实验发现、科技研究成果就一棒子打死了,陷入绝境,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
与“科学共同体”该项“潜规则”一致,“科学共同体”没有任何机制防止科学研究探索、科学实验发现、科技研究成果陷入“冤案”。因为,“科学共同体”中没有学术地位更高的学者( =“学术水平更高的学者”),因而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提出异议,改变学术地位最高的学者,“院士”、“学术带头人”“一棒子打死”的判断与决定!
“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又一项最为严重的重要缺失是, 科技创新 缺失有效的申诉 --监督机制!
中国若真的想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建立 有效的科技创新申诉--监督机制,使得任何 科技创新探索研究、科学实验发现、科技研究成果等,在申请科研经费、成果审议、科研奖项、申请晋级与职务评定、要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一旦遭到 不公正的 拒绝、否定、排斥、压制以至扼杀时,可以突破学术垄断体系越过相关领域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等,通过适当的 科技创新申诉--监督机制提出申诉,获得科学、公正、民主的解决。
作为这样一个科技创新申诉 --监督机制的一部分,本顾问建议由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常设的 “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同时由各省市科技厅局与省市级科协等单位联合组织省市一级 “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班子,接到省市一级具体的申诉议案后,组织省市级跨学科专家组成对有关议案组织评估和指导性的处理意见。
省市一级处理意见是指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性意见。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于当事单位指导性意见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可向上一级直至国家一级 “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提出上诉。
调查研究与处理任何 科技创新申诉案过程中,除了调查研究过程中当然要征求有关主流学者的意见外,对这样的科技创新申诉案的进行调查、取证、讨论与处理结果决定的工作组,科技创新研究者所挑战的相关学科主流学者必须回避。
接续篇:->55、 “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第三位缺失∶对压制扼杀科技创新的惩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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