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唐山大震30周年:唐山地区未来五十年至一百年有无强震? 为了纪念唐山大震30周年,悼念24万的亡灵,用其自主创新的“七式、六形还原测震法”,对唐山市区及其相关震区,作了一次长期的地震预测。预测认为,在震后的70年到80年左右,还会有6.0至6.5级的地震发生。将其献给唐山人民及其后代和热心研究唐山地震预测的年轻一代作为参考,以表对唐山大震30周年的纪念。 |
|
|
|
|
|
|
|
|
——“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剖析研究报告之21
http://www.nsfc.gov.cn/nsfc/cen/gltl/02.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总则意在“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
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宗旨非常清楚。
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
2004
年第2
期发表了笔者的重要文章《中国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健康发展呼唤向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强调指出:
http://cheniwan.sea3000.net/innovation/
-- 1998
年-2003年,中国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多,但是中国科技大奖的发明一等奖连续六年空缺,说明了什么?有人认为∶“说明了我们这六年来都没有出现有说服力、有国际竞争力的发明。
”作者认识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
--
作者认为不是中国“这六年来都没有出现有说服力、有国际竞争力的发明”,而是中国科技研究发展领导部门和主流学界评审科技成果的游戏规则有问题。中国某些科学技术领域中挑战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的科技创新成果,与科学技术界主流学者至今深信不疑的传统认识和基本理论发生了实质性的冲突,因而处于遭到主流学界的排斥、否定、压制和层层封杀,无法通过科学界主流学者占主导地位的科技成果评审规则评选出来。
--
中国政府必须认识,对上述问题缺乏认识涉及到国家、各省、各市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方面的资金目前的主要投向及其今后若干年的科技成果产出效益。
笔者的文章强调:
--
我认为,搞科学技术的人,无论学者还是科学技术管理者,最重要、最宝贵的品格是
“
承认事实,讲真话”
,即便这种
"
事实、真话"
有时可能与有关领域绝大多数其它人有所不同,甚至针锋相对,也要能够象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中的那个小孩那样,大胆的喊出“皇帝根本没有穿衣服!”
本着这样的精神,根据笔者在本篇系列文章前边二十一篇文章已经分析过的多方面情况,以及笔者在不同领域中了解的有关情况,笔者不得不指出,2007
年4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的这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
同行专家”无法客观评审“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研究项目”!
必须说明,这是世界性科学界的问题,世界各国
科学基金条例都存在着
类似的
问题,因而这个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的问题
。
为了讨论与解释清楚这个问题,笔者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条款摘录出来插入有关分析。
在进行这些分析之前,必须再次强调参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工作的诸多学者与政府管理人员无法否认的两个重要情况:
(1)
“科学共同体”规则显然的潜在假定前提条件:相关学科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基本正确,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因而不会出现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
(2)
尽管极不情愿,“科学共同体”也无法否认整个科学领域某个学科(甚至某些学科)在科学发展的某个阶段,以至目前阶段,其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
并因而出现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的可能性尽管很小,但是这种可能性无法绝对排除!
笔者对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下述条款的分析,基于科学领域某个学科(甚至某些学科)在科学发展目前阶段,其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情况,“挑战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面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这些条款会发生什么情况?
很多读者看到这里必然急不可待欲向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目前阶段科学领域哪些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
如本顾问前边的文章已经表明:这不是本节讨论的内容,本顾问将在
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
深入论证这个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评注:
--
不仅可能,而且实际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况: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存在重大世界科技难题”的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
--
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领域某位,或某几位民间研究者,或跨学科研究者,以至本学科的“专业”研究者,通过批判继承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的正确的、科学的内容;通过虚心学习研究劳动人民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经验经过多年验证,加之自己多年进一步研究,取得“
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有助于解决该学科与
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重大世界科技难题”!
--
由于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
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的“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已经延续一百多年,造成该学科的学术领头人以及所有“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
”受到这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的严重束缚,不仅不可能对上述“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给与任何“推荐”,反而毫无例外地一直视其为“异端”、“洪水猛兽”,给与拒绝、排斥、压制,甚至打击。
--
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该项“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有助于解决该学科与
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重大世界科技难题”,这样的项目如何取得该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评注:
--
我所了解的多项“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由于上述同样原因,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
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
”
从事基础研究的大学或专业研究机构的任何支持,反而长期以来受到他们的
拒绝、排斥、压制,怎么可能某一天早上突然变为支持该项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的“依托单位”?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评注:
--
在上述情况下,该项“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的发明人、研制者、领头人,非常有可能本身不具备“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的条件,因而也断绝了
“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可能!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
在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学术权威受到这种
“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的严重束缚,该学科领域政府专业部门领导可能认为以至公开提出这样的“
重大世界科技难题”“
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够攻克,因此这样的研究项目极为可能长期无法列入“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
--
这种情况下,尽管该项“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有助于解决该学科与
国计民生息息相关“重大世界科技难题”,但是因为
这样的研究项目长期不列入“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因而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成为不可能!
--
顺便提出一个相关的问题:科学技术意义重大突破经常发生在人们未曾预料的某个问题或某个人上,这样的问题不可能事先列入
“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中。为此,第十一条至少应当补充一句“有特别重大科学意义,或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除外”。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
对“
第十条
”的“分析”已经揭示某些“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尽管可能有助于解决该学科与
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重大世界科技难题”,但是可能没有办法“
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对“
第十一条
”的分析揭示这样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亦可能得不到“
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的支持,因而进一步遭到封杀。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
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国内外大学这样的学科一百多年一直用这样的目前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学者。
--
在这样的学科领域中,盲目继续迷信这样的基本理论的学者才能够获得重用,得到提拔,也能够被推荐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这样
学科领域的“
同行专家库
”。
--
反之,任何对“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学者必然地受到排斥、压制,其学术地位始终处于“靠边站”的状况,几乎不可能(如果不是根本不可能的话)推荐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这样
学科领域的“
同行专家库
”。
--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某些“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成果”而言,
不用说“
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或哪怕“
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他们“评审”的结果必定对这样的申请项目形成“格杀勿论”的结论,
几乎不可能(如果不是绝对不可能的话)通过“
通讯评审
”这道“生死攸关”的第一个门槛。
--
“
通讯评审
”第一个门槛通不过就意味着“判了死刑”,因为已经失掉了进入“
会议评审
”第二个门槛的机会!
--
此外,
“
同行专家库
”中的绝大多数“专家”,是知识面相对狭窄的各学科单学科“专家”。究其原因:几十年来越来越精细的分科教育、分科研究的结果,造成中国所有学科绝大多数“专家”,特别是所有学科主流“专家”都是知识面相对狭窄的单学科“专家”,或至多某些特定相关多学科“专家”,使当代中国无法再教育、培养、产生出像李四光、翁文波、钱学森那样的大跨度交叉学科大师级科学家。
-- 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与世界当代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国与世界当代大学教育系统存在的问题,限于本文的主题与篇幅,在此不能扩展讨论。
-- 但是,地球上出现的需要进行科学研究的任何重大问题从来不是分学科的“单学科问题”,而永远是交叉学科的复杂问题,甚至多数情况下是开放式交叉学科的复杂巨系统问题。因而,采取分学科“单学科问题”研究方式必然造成严重的片面性研究结果,甚至在地震学、气象学、地球物理学、地球科学等某些学科研究领域造成普遍性的错误研究方向的一系列实质性错误。
-- 这种情况下,从这样的“
专家库
”抽选出一批知识面相对狭窄的单学科“专家”来评审完全超出他们的知识面以至他们基本不懂的交叉学科
科技创新研究申报项目,确实难为这些“专家”。
--
因此单纯采用
“
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不适用于对交叉学科科技创新研究申报项目的评审,反而在客观上极有可能造成对于交叉学科科技创新研究申报项目的压制与扼杀。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
可想而知,如果出现“
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的这种情况,其结果由于相同的原因依然如上所述。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
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能够列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认可的“
同行专家库
”的“专家”的头脑受到
“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及其学术利益的束缚,对
“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申请项目无法“
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
”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
独立判断和评价
”。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
在上述情况下,
对“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申请项目即便因为意外情况进入了
“
通过投票表决
”形成的“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
”的程序,由于上边分析的同样状况,它也必然遭到极力坚持维护
“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及其学术利益的
绝大多数“专家”的否决。
--
“科学共同体”能够指出哪怕一件这种类型例外的实例吗?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评注:
--
必须指出,“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指的是“
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
”的“
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
”。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
在有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基本正确,不
“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因而不存在
“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申请项目的情况下,上述“
第十七条
”当然不会造成问题。
--
但是,在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某学科(甚至某些学科)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
“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申请项目受到相关学科多数学者“专家”排斥和压制的情况下,上述“
第十七条
”就会造成问题。
--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有“
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的规定,即便“
基金管理机构
”某些人(他们是该学科“圈外”之人)从“
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
”中看出某些问题,他们也不准以此为由否定多数“
专家的评审意见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
同上边对于第“
第十七条
”一样,在有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基本正确,不
“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因而不存在
“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申请项目的情况下,该“
第十八条
”也不会造成问题。
--
“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却剥夺了“
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重大突破的科技创新研究”申请项目为此进行“
复审请求
”的权利!而且这才应是最根本的提出复审的理由!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
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
“
第十九条
”规定了“
应当申请回避
”的三种情况,却忽视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应当规定的最最重要
“
应当申请回避
”的第四种
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 为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应当规定的最最重要“
应当申请回避
”的第四种情况:“(四)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如果揭示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那么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
-- 有人要问∶如果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那么将由谁来对这样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笔者强调,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将在接续一篇中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
在一般情况下“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不会造成问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
不仅应当规定“
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而且应当规定“
在科学研究中对不同学术观点的研究者有排斥压制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除了上述五种情况 “
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还应当特别补充规定“
对不同学术观点研究者有排斥压制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评注:
--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 “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还应当特别补充规定“
对不同学术观点研究者有排斥压制等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2. 大预言1609年宗教事件指的是1563年 (点击:109|投票:0) 3. 天上下雨谁没见过? (点击:806|投票:0) 4. 天人合一三隧道(上) (点击:202|投票:0) 5. 天人合一三隧道(下) (点击:277|投票:0) 6. 天人合一与科学的未来 (点击:389|投票:0) 7. 天人合一之真谛 (点击:72|投票:0) 8. 天体产生控制地震发生的巨大作用 (点击:211|投票:0) 9. 天体引力与地壳地幔运动 (点击:474|投票:0) |
对部分“非主流科技研究”经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