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剖析研究报告之20
2003 年秋天,“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发布了研究评估报告《国际及中国数学发展态势》,对 1993年~2003年10年期间中国数学的发展态势进行了分析。报告中某些结论性的意见在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的数学家中引起了强烈反应,他们认为这些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王丹,中科院数学研究成绩斐然,科学时报,2003.09.08)
-- 马志明院士的观点则是“研究质量要让同行来评价”。马志明是中国数学学会理事长。他评价数学学科要使用国际通用参考指标,即获国际大奖的情况、参加国际高级学术会议的情况、论文被引用的情况和同行评议等。同时这几个方法也要综合起来用,因为没有哪一个指标能够单独衡量一个科学家或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2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7号)》的方式公布了国务院第 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 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http://www.nsfc.gov.cn/nsfc/cen/gltl/02.htm
尽管没有使用“同行评议”的词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重要条款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时采用“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的规则。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 2005-12-22发布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立项程序”规定:
http://973.epri.ac.cn/html/management/103.html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2007-06-18 发布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立项”规定如下: http://973.epri.ac.cn/html/management/176.html
综上所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与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管理办法》,以及名目繁多的“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评审条例的“通讯评审”、“预审”、“初评”全部采用“同行专家评议”, 完全没有考虑“同行专家评议” 行不通的重要 例外。
西北大学孟凯韬教授(哲理数学研究所所长)最初在1998年,后在 2001年通过 《现行评价体制多弊端》一针见血地指出:
http://www.hzedu.net/Template/exaMessenge3.aspx?id=16747
-- “同行评议”本旨在把科学家的集体智慧和力量调动起来以形成正确判断,但久而久之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术界的权威主义,破坏了科学的民主气氛。
-- 真正的“同行评议”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同行专家务必存在。 而所谓“同行”,应是就所评项目的知识背景而言,而不能囿于传统的学科划分。如果从事传统学科研究,同行专家也许还可以找到;但若开创新的研究领域或者从事交叉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何同行专家之有?
-- 评审者对评价内容不甚了了或者根本不懂,何以对它作出正确评价?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同行”充其量是按照一级学科界定的;而在许多情况下,只有文、理科之分,甚至连文、理科都不分。这样的“同行评议”在当代“隔行如隔山”的条件下,实际上往往是“假内行”评“内行”的工作。
-- 得到肯定的,往往是没有多少创造性,因而容易理解、容易取得共识的工作;受到伤害的,则是具有创造性的工作,而且创造性愈强,受到的伤害愈大。既然如此,平庸之作层出不穷、平庸之辈春风得意,而创新成果和创新者则受到压抑甚至被埋没,也就在所难免了!
-- 评审工作不透明、评审程序不完善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在法律上,不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判决都可以提出上诉,并且有受理上诉的机构。
-- 学术评价则不然。现在实际上只有评审者进行评价的自由,而无被评审者或所评项目的完成者进行反驳的自由。群众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学术上的“冤、假、错案”甚至比刑事上的冤、假、错案还难纠正。
-- 现行评价体制多有弊端,由上可见一斑。产生学术腐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般都是通过评价体制中的漏洞产生作用的,因而改革评价体制势在必行。
孟凯韬教授说的好,“ 真正的‘同行评议’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同行专家务必存在。 而所谓“同行”,应是就所评项目的知识背景而言,而不能囿于传统的学科划分。如果从事传统学科研究,同行专家也许还可以找到;但若开创新的研究领域或者从事交叉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何同行专家之有?”
孟凯韬教授说明了“同行专家评议”的规则无法应对“ 开创新的研究领域或者从事交叉科学研究 ”,让 “同行专家”去“评议”他们完全不懂的这样的研究项目,实在是难为这些“同行专家”。但是,还有更深一层的问题
乙方〔非主流研究者〕明明白白向甲方〔该领域的学术权威、学术领头人、院士〕坚持的基本理论进行挑战的科研项目,乙方〔非主流研究者〕反倒必须获得甲方〔该领域的学术权威、学术领头人、院士〕的赞同后,才有可能获取项目基金和奖项审批,岂不笑话!这样的必要条件偏向保护谁和什么?压制谁和什么?打击了谁和什么不是很清楚吗?这样的决策也算是科学的决策,民主的决策,依法的决策吗?它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吗?这样的决策能够促进 “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吗?
为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名目繁多的“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评审条例,应当规定的最最重要“ 应当申请回避”的一种情况:“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如果揭示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那么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
有人要问 ∶如果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那么将由谁来对这样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笔者强调,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将以后讨论。
针对中国目前项目评审的现状,《科学时报》2007年7月13日发表中南大学李侠教授《项目评审应建立申诉机制》尖锐指出: http://www.sciencetimes.com.cn/htmlnews/200771392717484184461.html?id=184461
-- 坦率地讲,目前中国的各类项目评审都处于严重的暗箱操作状态,美其名曰:为了防止各类干扰,努力使评审公正、公平。客观地说,这种说法理由很充分,然而实际的效果是:该知道的早就知道,不该知道的永远不知道。坊间传言,所谓项目评审无非是合法分钱的游戏而已,不必太当真,不信你看,那些成名的大家,他们的成名作肯定比他们被资助的项目做得优秀。 话偏理不偏,其中不乏无奈与愤慨。笔者曾与朋友戏言,如果把中国当年发表的全部SCI、EI论文作一个统计,看有多少成果是得到各类资助的,很有可能出现戏剧性场景。如果再考察一下,近20年所有国家重大项目的投入产出,相信人们会对当下的评审机制产生严重怀疑。人文社会科学则更具戏剧性。从横向上说,那些得到资助的成果在当年总成果的数量中肯定是少数的,这与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严重缺少的现实直接相关。从纵向上说,那些得到资助的成果的质量很多也远比不上获资助者没有得到资助时的成名作,甚至也比不上同类没有得到资助的成果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有理由追问:我们在拿纳税人的钱资助什么?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国家的初衷与实际的结果南辕北辙,恰好说明我们的项目评审在制度设计层面就存在严重缺失。国外给申请者一个申诉的机会,恰恰是最大限度地避免评审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科学日益分化的今天,没有一个人能够了解一个学科的全部问题,更何况一些前沿问题呢!申诉机制的存在保证了科技创新从制度层面上产生的可能性。
--
不要小瞧申诉机会,它恰恰保证了评审的程序正义。由于有公开的申诉机会的存在,整个评审与被评审过程展现在公共领域的展台上,这个过程使很多暗箱操作的成本快速升高,也使评审人处于公共领域的公开监督之下。另外,我国的各类项目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同类研究只能有一个项目中标,其实,恰恰是这种认识导致我国科研基金的利用效率严重低下。试想,即便我们为同类研究设立两个项目,多出的投入无非是一个项目的成本,然而这种做法却在两个项目中形成了有效的竞争,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该类项目的研究效率,无形中也促进了科学的发展。由于竞争的存在,也能打破由项目分配带来的利益集团的形成。一旦垄断利益集团形成以及地位的日益稳固,整个科研体制将被锁定在低效率的发展路径上。此时,处于边缘的个体的申诉机会和概率就将大量减少,申诉成本的增加——在垄断的局面下某个申报者一旦公开申诉,所丧失的机会成本是巨大的——导致没有人敢于申诉,因为他指涉了对权威与现行体制的挑战,这将直接影响他在圈子内的未来发展。
为了更深入剖析这个问题,让我们进一步认真倾听“圈内人”对于目前“同行评议”的评论。在这方面,本顾问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学科政策处龚旭处长的认识与评论给予特别的注意。
《科学文化评论》2004年第5期发表龚旭处长《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 —— 关于科学的规范系统与奖励系统的思考 》披露: http://www.ccfms.org/newsweb.asp?id=105
-- 众所周知,科学领域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由于奖励制度的存在而加剧,但运行良好的规范制度可以发挥奖励制度的正面效应,而将日趋激烈的竞争限制在不危及科学事业自身的范围之内。以笔者近年来关注较多的同行评议为例,同行评议既是科学的奖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系统建设的必要手段,因为对科学贡献的承认必须建立在科学家同行的评价之上,而科学的规范系统也要求科学领域所有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必须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然而,当同行评议受到科学界以外的力量的严重干扰,科学家与其同行间的关系变得远不如与外行(如媒体、官员、商人等)间的关系重要时,由有资格的同行进行严格审查的规范与控制机制就会失效,而外行又不可能对真正具有科学意义上独特价值的研究及其成果加以识别,更别说公正有效地进行奖励了。于是,对所谓“创新”的盲目推崇,会变成对奖励的贪婪渴求和对科学资源的肆意争夺。没有约束的恶性竞争,终将导致人们不择手段地抬高自己打击对手,不负责任地浮夸和厚颜无耻地作假,甚至滥用科学权威和炮制伪科学。最终的结果将是,宝贵而有限的科学资源被浪费,真正创新性的研究得不到支持乃至被埋没,这些对科学事业无疑会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对片面强调创新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应当特别警惕。
--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仅仅强调鼓励创新是不够的,因为鼓励和保护创新必须具有制度基础。不仅需要建立与维护运行良好的规范制度和公正有效的奖励制度,而且需要使这两个充满张力的制度的效力之间达至平衡。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要构建鼓励创新的制度基础,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首先是建立良好的学术规范制度,包括科学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如果违反规则,必得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笔者以为,在科学的行为规范系统中,科学的公有主义是当前尤其需要强调的。如前所述,遵循公有主义的规范,不仅意味着科学家必须公开自己的研究结果,与同行进行交流并接受同行的检验,而且还要求科学家承认自己知识的局限性,并说明自己的研究与前辈和同行研究的关系,说明哪些是建立在他们工作的基础之上,以及自己又是怎样进一步探索与发展的。没有“横空出世”的科学家,再杰出、再伟大、再具有创造性的科学家也必须承认,自己的发现是建立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的,正如默顿常引用的牛顿的格言所表述的:“如果我看得更远的话,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即使那些动辄声称改写科学史并且断然否认他人研究价值的人,有谁能说自己是比牛顿更伟大的科学巨人呢?但现在的问题是,大大小小的科学狂人和学术骗子,往往非但不会为自己的狂妄和欺骗行为付出代价,反而会从中获得利益,在科学世界里不时上演着“劣币驱逐良币”的闹剧。这一定是我们的规范制度出现了问题,而建立一个运行良好的科学的规范制度,需要科学界、政府、科学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 其次是建立公正有效的同行评议机制。由同行进行评议的方法,从制度上改变了靠政府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配置科学资源的体制,这是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伴随的。同行评议既是科学的奖励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奖励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规范机制,有学术“守门人”之称。但同行评议的本质在于评议的学术性与独立性,而非评议方式本身。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化的同行评议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同行评议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其中的一大误区,就是简单地将专家评议等同于同行评议。殊不知,由于现代科学领域的日益分化,每个具体的科学研究领域都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技术规范和学术价值,因此,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同行”不会太多,也没有“全能的”科学家。只有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了解学科前沿并在本学科领域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才有资格评判其同行的研究工作。
--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科学规模相对较小、科研整体水平相对还不很高的国家,一些研究领域的同行数量更少,在同行评议中出现外行评内行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由于评议缺乏独立性以及受到非学术因素的较大影响,对评议公正性更是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致使有些情况下的同行评议只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对被评对象起到学术上把关的作用。尤其是由已经脱离科研岗位多年的政府官员作为重要的同行专家,参加学术性很强的研究项目或成果的评议,不仅这种做法本身缺乏基本的科学根据,而且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充分发挥科学家在包括科学技术在内的各领域的重要作用,甚至可以说是较大的阻碍。原因是,其一,虽然这些政府官员或许过去曾经是优秀的科学家,但由于较长时间离开科研岗位,难免对科学前沿把握不准确;其二,当这些官员参加同行评议时,由于其主要社会角色是官员,因此,尽管他们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议,但他们自己的角色转换未必及时,甚至不可能完成转换,加之其他专家在评议中也往往将其作为必须尊重(如果不是服从的话)的特殊“专家”、甚至仍然当作“领导”而非平等的同行对待,必然影响评议的公正性;其三,当官员在评议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时,评议就更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科学文化评论》2004年第6期发表龚旭处长《(美国)NSF的同行评议制度及其启示》介绍: http://hps.phil.pku.edu.cn/viewarticle.php?sid=1560
--
NSF成立于1950年,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以同行评议为运行机制的政府科学研究资助机构之一。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NSF通过不断规范与改进其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同行评议制度,在力求使最好的研究及研究人员得到资助的前提下,既充分尊重与维护科学及科学共同体的自主性,也力图保证政府资助的科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与社会需求,发挥其作为政府与科学界之间桥梁的作用。
--
NSF对同行评议的组织、评议人选择、评议结果审核、申请人申诉等环节的管理,以及对评议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如计划官员)基本职责与行为规范的制定等,是实现评议公正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
此外,NSF向申请人全文反馈评议信息,以及接受申请人对评议结果进行申述的机制,也构成了对同行评议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另一个环节。具体而言,如果未获资助者对评议意见及资助决定存在异议,可向NSF的助理主任提出申诉,要求给予解释,甚至重新组织评议;如果助理主任给出的解释不能让申请人满意,申请人还可以再次向NSF副主任提出申诉请求。NSF在2003年共受理此类申诉26起,重审后有2起得以纠正。
--
评估NSF同行评议的运行状况是对其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NSF对同行评议的评估有不同的层次,各学科/计划的同行评议评估由其审查委员会(COV)承担,每三年一次,并向各科学部咨询委员会(AC)汇报;NSF范围内同行评议系统的全面评估每年进行一次,由NSF向NSB提交报告。
-- 启示与借鉴
--
通过以上的介绍与分析,结合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的同行评议实践,可以提出我们改善同行评议制度的几方面建议。
龚旭处长2006年5月30日发表的论文《同行评议与科学基金政策研究》进一步指出: http://www.nsfc.gov.cn/nsfc/20znzt/zhengwen_66.htm
--
中国科学家不会不知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而提起"科学基金"就离不开"同行评议"--无论是"评别人"还是"被人评",无论是"评上"还是"没评上",大凡与科学基金打交道,就避不开一个"评"字,而且基本上是"同行"间的"评"。正因为是由"同行"来进行"评议",决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评议活动的特性,而同行评议的质量又决定了基金委资助工作的质量。其实,与所有科学研究资助机构一样,组织同行评议是科学基金工作的核心业务。
-- 早在基金委成立之前,其前身--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就组织翻译了美国著名科学社会学家科尔兄弟等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初针对美国NSF同行评议开展调查所形成的研究报告,作为《科学基金工作参考资料》第一辑,发放给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每一位工作人员。该研究以NSF资助的10个基础学科为调查对象,通过调阅3835份申请书及其评议意见进行分析,了解NSF做出资助决定的程序与过程,特别是NSF项目官员在资助决策中的作用,分析申请人的结构性特征(年龄、工作单位等)和其他特征及其与获得资助的关系,以及同行评议意见与资助决定的关系等。研究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NSF的同行评议制度运行状况良好:评议人的评议意见得到NSF项目官员的高度重视,申请人的个人特征对其申请获资助与否没有高度相关性,尽管评议中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但评议人之间不存在外界所称的"老朋友关系网"。不过,他们也对NSF进一步改进同行评议工作提出了政策建议。例如:建议项目官员在选择评议人时,要注意其专业性和战略性两方面的平衡;项目官员不仅要注意评议人给项目申请打出的分数,更要重视专家的具体书面意见;应向申请人反馈评议人的书面评议意见等等。这份研究NSF同行评议的报告数据详实、分析精细,成为我国最早一批从事科学基金管理的"老基金"手中深入了解国外同行评议工作的难得资料,也为后来改进我国同行评议程序、制定遴选评议专家规范、确立评议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显然,许多学者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973计划官员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名目繁多的“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评审条例执行的实际效果看法的反差极大。
让我们通过剖析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与 973 计划条例及其实施情况进一步 了解这种状况在中国已经发展到何等严重的地步。
接续篇:->21、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致命缺陷:“同行专家评议”无法公正、客观、科学评审“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