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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 (cheniwan@263.net) 2006.12
对策三:以法律形式确保受到学术批判者享有在刊登对他们批判的同一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享有发表反驳文章、反驳性采访节目与专著的自由和权利!
〔初稿∶2006年2月3日-12条对策;修订∶2006年7月21日-20条对策;
再修订∶2006年10月21日-24条对策〕
〔本文为再次征求意见稿〕
作者注意到并且亲自接触到已发生太多如下情况∶许多刊物、媒体、出版社发表了批判某位学者,特别是批判非主流研究者的文章或书之后,这样的刊物、媒体、出版社却拒绝发表受到学术批判者的反驳文章或专著。
这种情况严重违反科学民主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对非主流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特别是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科学技术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造成了极其严重压制甚至扼杀性后果。
-- 应当立法规定∶任何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只要发表对任何研究者研究结果〔包括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结果〕的批判性文章或书籍,这样的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就赋予了受到学术批判的研究者在同一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发表至少相同篇幅反驳文章、反驳性访谈节目与专著的权利。
--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促进科技发展进步的重要方针!没有人敢于公开反对“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更不敢公开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阻碍科技发展进步的阻力。但是,在学术界阻碍对抗“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的事实却几乎无处无时不在。
-- 因此,“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应当仅是一个动人而空洞的口号,必须建立相应的立法、条例规则作保障。
-- 这样的法规,应当一方面使所有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在发表批判任何研究者研究结果的文章、访谈节目与书籍时将更加慎重,避免无意被人恶意利用;同时,有利于在中国推进科学民主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的贯彻执行。
接续后篇∶
对策四:鼓励发挥互联网在宣传推介“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广开言路邀请更广泛更深入审查评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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