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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2006年2月3日-12条对策;修订∶2006年7月21日-20条对策; 再修订∶2006年10月21日-24条对策〕 〔本文为再次征求意见稿〕 -- 专门处理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方面的申诉议案,包括申请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审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职称评定、晋级等过程中发生的申诉。 -- 由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常设的“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 同时由各省市科技厅局与省市级科协等单位联合组织省市一级“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班子,接到省市一级具体的申诉议案后,组织省市级跨学科专家组成对有关议案组织评估和指导性的处理意见。 -- 省市一级处理意见是指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性意见。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于当事单位指导性意见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可向上一级直至国家一级“非主流科技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提出上诉。 接续后篇∶ 对策十九:拟议中的“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应当主动组织对于“被否定项目”的一次普遍重新审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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