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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十二:建议河北省政府对河北省检察院应当认真调查查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偏袒秦皇岛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该所对中国公民孙威的重大发明专利严重侵权〕“颠倒黑白”反诬真正的发明专利权人孙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的诬告判决 。一名老科技工作者在一起普通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及反常现象的情况反映 河北省人大: 我叫孙威,住在秦皇岛,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因一件专利纠纷,使我陷入了一场令人气愤和困惑的诉讼中,到现在还未有任何结果的这场诉讼,已使我身心疲惫不堪,、极大影响了我的科研工作和生活,尤其是司法部门(中、高二级法院)不正常的行为更是让我不解。望有关部门对司法部门给予必要而有力监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案件概况: 1994年,全国汽油市场混乱,伪劣汽油充市,而当时若要检测汽油标号(辛烷值),则需要高昂的费用,且检测时问长,因为当时还没有适合中国国情的检 一测手段。了解到这种情况后,我便利用多年积累的知识、经验,立即着手研究和试验,四个月后,我找到了理论根据,确定了技术方案。1995年2月,我申报了国家专利,5月做出了样机,7月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汇报后,国家技术监督局肯定了我的技术方案。同年11月,国家专利局初审后,发来补正通知,将该项发明定名为“汽油辛烷值测定方法及装置”,同年这项技术被正式列为国家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为了使该项发明旱日成为产品,我投入专利技术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与秦皇岛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合作生产仪器,在合作中,对方屡屡违约,我起诉到法院,1998年底,经法院调解我胜诉,依法维护了我做为一个发明人的正当权益。 但令人气愤的是,判决之后不久,该研究所及在我的指导下参与调试仪器的人员,竟毫无理由地以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为由将我诉讼到石家庄市中院。 二、石家庄市中院审理情况: 中院将该案做为1999年度石家庄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第1号案件,本应认真调查、秉公而断,给予高度重视。但令人费解的是,中院无视非常明了的事实,置国家法律规定而不顾,做出了令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困惑的判决,判我败诉• 如:在确定谁是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时,法官们竞仅以“图纸”为凭(见一审判决书),把根本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辅助人员认定为设计人: (1) 张蕊无论在“图纸”上还是在实践中,只不过是一名校对人员,而法官们却将“校对人”与“设计人”画等号,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2) 王忠责对传感器技术知之甚少,在一审开庭中,被我问得哑口无言,这样的人叉怎么可能是设计人呢! (3) 在图纸标签“设计”一栏中虽然写有李明立的名字,但这里的设计者并不是专利法中所称的设计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此人对传感器的尺寸不敢做任何更改(见庭审证据),因此这里的“设计者”其真实含义是“绘图人”! 无论是张蕊、王忠贵还是李明立,只能在我的指导下画图、调试,对汽油辛烷值测量传感器的技术原理和技术参数的本质都不清楚,怎么能够成为专利法中所称的设计人呢?中院法官明明知道,还故意编造违背科学常识的论据。
总之,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无视客观事实,漠视庄严的法律,做出了一份让一名老科技工作者气愤、困惑、伤心和有意亵渎法律的判决。 对此判决,我当然不服,并决然上诉。 三、在省高法开庭审理情况: 上诉近两个月后,高院开了庭,在审理中,我列举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足以证明我的上诉理由。但令人费解的是,开庭后,便没了音信,我今年5月初上诉至高法到现在已跨世纪,八个多月的时间,仍没有诉讼结果,已严重超期限审理。 我认为本案事实是清楚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却迟迟没有结果,这些都是和法律严重相违背的,是反常的,是什么因素在左右执法的反常。
综上,请对司法加大监督力度,使其公正执法,提高司法部门效率,依法维护一个老科技工作者正当权益。
一个老科技工作者:孙威 2000年1月7日 抄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制日报社 通信地址:秦皇岛市燕山大街269号 邮 编:066001 电 话:(0335)3063022 为此,建议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河北省检察院应当认真调查查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偏袒秦皇岛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该所对中国公民孙威的重大发明专利严重侵权〕“颠倒黑白”反诬真正的发明专利权人孙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的诬告判决,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面对该案件非常清楚的事实后不作为的行为。
接续后篇∶ 建议二十三:建议中国科技部组织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等单位对徐业林“无偏二极管产生电流”输出电流的科学实验发现联合进行重复性的科学实验验证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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