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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 (cheniwan@263.net) 2007.01
〔8〕应当立法规定大气环境质量空气含氧量高于20%为平原地区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环境评估予以批准的必要条件!
〔2006年2月19日〕
作者建议立法规定∶
-- 在人口密集大量燃烧燃料〔包括汽车用燃料〕造成大气环境质量空气含氧量等于或低于20%的城市或地区,在通过严格检测证明大气环境质量空气含氧量连续两年已经恢复到20%以上水平之前,有关城市或地区政府只能批准拆除原有建筑建立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空气含氧量的植树绿地的建设项目,不得再批准拆建翻建或新建任何新的建筑的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住楼、工业生产设施或公用设施建筑。
这样的强制性法规将强制逼迫这些城市和地区的政府不得不采取较为坚决的措施扭转已经发生局部“氧气枯竭”状况∶
-- 采取地方性的强制性法规减少过度消耗氧气的交通车辆在全市区域的车流量!
-- 大力发展不仅不排放二氧化碳而且不消耗氧气的“绿色环保”车辆!
-- 采取坚决措施大力削减整个城市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大量燃料燃烧消耗当地空气过量氧气的状况,改为不排放二氧化碳而且不消耗氧气的真正绿色环保燃料!
-- 大力增加整个城市区域以及周边地区的植树绿化。
接续后篇∶
〔9〕不能用造成问题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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