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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 (cheniwan@263.net) 2007.11
科技创新社会学研究者 陈一文(cheniwan@263.net)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天灾预测专业委员会顾问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灾害史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
个人网站:http://cheniwan.sea3000.net
《山风工作室》网站顾问:
http://www.sea3000.net
邮箱:cheniwan@263.net
为搞清何祚庥、方舟子、司马南等某些人物“拉大旗做虎皮”大肆吹呼的“科学共同体
”及其规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本顾问深入研究写出“科学共同体
”及其规则剖析64篇系列研究报告《“科学共同体
”的规则无法“自拔解套”!》,发表在《新浪网》、《
Tom网》、《凤凰网》、《价值中国网》以及《山风工作室》网站:
http://blog.sina.com.cn/u/1269923485
http://newblog.tom.com/cheniwan
http://blog.phoenixtv.com/index.php/uid_1135590
http://cheniwan.sea3000.net/jietao/
64篇系列研究报告之
3《“科学共同体”的规则》实话实说揭示:
当代“科学共同体”是一个既“有”又“无”的“怪物”!
说它“无”,无论在中国(或在国外)“科学共同体”从来就不是一个“组织”,至少不是一个“合法的组织”,至多是个“概念”,但不是任何法律法规意义上的“概念”。“科学共同体”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其院士们或任何学术团体等,没有任何组织关系。
与全国科协、众多学术团体在民政部像那样依法注册不同,“科学共同体”没有在民政部依法注册。“科学共同体”的“成员”也没有任何能够证实自己确实无误属于“科学共同体”的“成员”的名单或证件。
但是,与某些没有任何“合法注册”的非法“组织”、非法“迷信团体”与“派别”一样,“科学共同体”又确实客观存在。“科学共同体”由具有共同学术利益、学术资源垄断利益、社会利益、经济利益的“心中”自认为属于“科学共同体”(
science establishment)的学者组成。
与科技界科技工作者总数相比,或与科学界(
science community)科学研究者总数相比,自认为属于“科学共同体”的这些学者仅占极少数,但是他们掌握的学术垄断权力与学术资源垄断权力以及具有的活动能量与潜在影响力不可小视。
当代绝大部分科学研究者会毫不犹豫的公开坦承自己是科学界(
science community)的一员;与此相反,绝少科学研究者会公开认为自己同时属于“科学共同体”(
science establishment)的一员;更没有任何德高望重关爱“人民科学”发展因而受到人民关爱的“人民的科学家”会认为自己是“科学共同体”(
science establishment)的一员!
本来,对于“心中”坚持自己“信仰”固执地自认属于“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这少部分学者,外人完全可以宽宏大量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信仰”,但前提是他们不要动不动就拉起实际上仅是他们“自我信仰”的“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大旗做虎皮,误导大众欺骗自己!
自认属于“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这部分学者,如若不同意本顾问对于你们的批评,建议你们到民政部注册自己的“科学共同体”团体与章程,正大光明地开展自己宣传与捍卫“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的有组织活动!
在系列研究报告之61中,本顾问进一步论证:《
“
科学共同体不是
“纯学术非利益共同体”而是“学术特权利益共同体
” !》
http://cheniwan.sea3000.net/jietao/62.php
在之62《早已蜕化没落的“科学共同体
”及其规则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背道而驰,剥夺科技界广大科技工作者科学探索的权利!》
http://cheniwan.sea3000.net/jietao/63.php
科学界少部分学者津津乐道的“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经历了早期积极推动科学探索与科学进步的阶段到今天显然早已蜕化没落的漫长历程。
世界范围内的“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至多到20世纪70年代,还保留着的相当程度推动科学探索与科学进步的积极作用,但是“科学共同体”及其规则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了越来越明显的质的变化。
有网友来邮件好心相劝:“
我到您的博客粗略的看了一下,说的是科学上的利益共同体,这不是什么新鲜事。就像贪污受贿自古就有。一些人在历史车轮的面前显得很渺小。您,能否少操点心。自已吃点,喝点,乐点,颐养晚年好不好。人生不满百,常怀千岁忧。”
实属上世纪六十年代舶来货色的“科学共同体”如若保持为仅是评论中的“既‘有’又‘“无”的‘怪物’”的话,确实可以另当别论,不必太认真。但是,如若进一步误导政府部门及其法规制定者,达到混出法规确定某种法律地位“身份”的程度,就不能忽视而必须认真对待!
2006年
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陷:
http://www.edu.cn/zheng_ce_fa_gui_1115/20061110/t20061110_204529.shtml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郑重其事提到的“科学共同体”是个什么东西?《处理办法》并未作出法律清晰的界定,因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也就可任由自称为“科学共同体”的代表人物明里暗里胡乱圈定。
为纠正法律上的这个严重缺陷,本顾问建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应当删除中国科技界绝大多数人不接受的法律定义不清晰的“科学共同体
”,将其替换为“科技界”!
“
科学共同体”如若不同意,请你们公开提出自己清晰的法律定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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